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补充细则》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1.每学期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一次教师职业道德评比考核。
2.考核评比采取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相结合。
3.定量由教务处与教研处评议。按照平时备课、上课、辅导、教研组会议等检查情况进行评分。
4.定性由年级部评议,政教处审核。
5.学校成立由校长牵头的考核委员会,对每位教师综合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6.评议结果由学校党政会议统一审核。
7.评议结果同结构奖金挂钩。
8.评议结果将作为教工职称评定、晋升工资、评模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