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搞好校舍管理,优化教学环境,提高校舍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把校舍、校园环境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管理细则,组织实施。学校领导和总务处要有专人负责该方面的工作,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定期进行检查、评比,逐步使校舍、校园环境的建设和管理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2.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性质、规模和国家有关校舍建设的标准认真制定校园、校舍建设的布局规划。学校应划分教学、生活和体育运动功能区域。做到校园环境美化、绿化、净化和安静。涉及校园总体布局及功能重大改变的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3.学校校舍及围墙、宣传栏等建筑设施应保持完整、牢固,保证使用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校园校舍的用途;不得在校园内乱拆、乱建房舍;不得随意出租校舍、场地。凡要改变用地性质,必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4.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前后都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于查出有安全隐患和突发性险情的房屋或建筑设施,应立即采取措施维修、加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一时无法处理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无使用价值的危险房舍应尽早拆除;因校舍建设的需要,在校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学校建立校舍安全检查和使用档案,作为学校进行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5.学校的用地要有国土房管局颁发的《土地使用通知书》和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要有房管部门认可的产权证。学校新征用的土地、新建的校舍应及时办理有关契证。学校应设立校园、校舍的产权及基建档案,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并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
6.学校应加强校舍的维护和保养,延长校舍的使用寿命。学校每年在编制年度预算经费支出计划时,均应安排用于校舍的小项维修和保养,包括粉饰房屋、疏通下水道等的资金计划。
7.明知校舍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