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假范围划分
1.请假包括公假与私假两大块。
2.公假包括: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等。
3.私假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及个人学习培训等。
4.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不再实行探亲假制度。
5.请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15天以上,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事假论处。请事假,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6.不论公假和私假,超过一周以上,请假时间包括周六、日、节假日、寒暑假等均连续计算。(包括期末销假,下学期初再请假,实际未上班者)。
7.不论公假和私假,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手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8.不论公假和私假,到期不能按时上班销假者,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校级领导请假
1.副校长外出市区,向校长请假,并到校办公室办理公私请假手续;校长外出市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假,并到校办公室办理公私请假手续。
2.校领导在市区开会、学习,要相互汇报或通报,并在校办公室进行登记。
3.校长因私请假,超过3天者,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领导汇报,并到校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副校长因私请假,超过1天者。均需向校长请假,并到校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4.凡请私假,均按规定扣发相应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三、中层领导请假
1.中层领导请假,无论公假和私假,半天内向分管副校长请假;l天及以上者,均需向主管副校长汇报,并请校长批准。
2.中层领导请私假,1天及以上者,均需办理请假手续,请主管副校长同意,校长批准,由校办公室办理手续。
3.中层领导因公外出市区考察学习,超过l天者,需到校办公至登记备案。 。
4.公私假到期后,本人到校长处办理销假手续。
5.凡请私假,均按规定扣发相应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四、教师请假
1.教师请公私假之前,必须与教研组、年级部、教务处协商,落兴有关带班代课事项。
2.教师请公私假3天以内(包括3天),由教研组长、年级部主任、教务处主任同意,并签署安排意见,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3.教师请公私假3天以上,由教研组长、年级部主任、教务处主任、主管副校长同意,并签署安排意见,由校长审批。
4.教师公私假请假条为三联单,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教务处、年级部各留存一份,另一份报校办公室存档并执行有关规定。
5.公私假到期后,本人到教务处、年级部和校办公室办理有关销假手续。
6.凡请私假,均按规定扣发相应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五、行政人员请假
1.行政人员请公私假之前,必须同行政馆组长,处室主任协商,落实有关工作任务事项。
2.行政人员请公私假3天以内(包括3天),由馆组长、处室主任同意,并签署安排意见,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3.行政人员请假3天以上,由馆组长、处室主任,主管副校长同意,并签署安排意见,由校长审批。
4.行政人员公私假请假条,由校办公室统一管理,为二联单,分别由所属处室和办公室留存。
5.公私假到期后,本人到所属处室和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6.凡请私假,均按规定扣发相应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六、请假担责
1.凡请公假并被批准者,不扣发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不影响评模、评优、晋级、晋职等(党员活动及党员评比另有规定)。
2.凡请私假30天以内者(周六、日、节假日、寒暑假均需连续计算在内),按规定扣发相应奖金、福利待遇,不扣发工资。
3.凡请私假(产假除外)超过30天者(周六、日、节假日、寒暑假均连续计算在内),按规定扣发相应工资及奖金、福利待遇。
4.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私假中三种假规定如下:
(1)婚假。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婚假3天;双方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5天(含周六日、节假日)。婚假期间,不扣发工资、福利待遇,不计发奖金。
(2)产假。女教工产假90天,晚婚晚育又办理独生子女证者,产假l80天(产前产后可合并计算)。产假期间,不扣发工资、福利待遇,不计发奖金。(办理销假手续时,如无独生子女证,按90天产假办理,超过90天的休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3)丧假。教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本校丧假规定为7天(包括周六、日、节假日)。丧家期间,不扣发工资、福利待遇,不计发奖金。
5.参照国家相关政策,病假规定如下:
(1)病假连续不超过30天者,病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2)病假连续超过30天者,从第二个月开始,病假期间,工资计发比例为:
①工龄教龄不满15年者,计发工资总额的90%o。
②工龄教龄满l5年及以上者,计发工资总额的95%。
(3)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开始,病假期间,工资计发比例为:
①工龄教龄不满15年者,计发工资总额的70%。
②工龄教龄满l5年及以上者,计发工资总额的80%。
(4)连续病假超过30天或累计病假达到40天者,当年各项福利只发50%;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或累计病假达到80天者,当年福利不计发。
(5)病假期间,不论时间长短,均不计发结构奖金。
(6)经确诊患重大疾病者,住院期间和医生规定的出院养病期间,不扣发工资。
6.参照国家相关政策,事假规定如下:
(1)事假连续l5天以内者,事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2)事假连续超过l5天至l个月者,事假期间工资计发比例为:
①工龄教龄不满15年者,计发工资总额的90%。
②工龄教龄满l5年及以上者,计发工资总额的95%。
(3)事假连续超过30天至2个月者,事假期间工资计发比例为:
①工龄教龄不满15年者,计发工资总额的70%。
②工龄教龄满l5年及以上者,计发工资总额的80%。
(4)事假连续超过60天者,停发工资。
(5)连续事假达到l5天或累计事假达到20天者,当年各项福利只发50%,连续事假达到30天或累计事假达到40天者,当年福利不计发。
(6)事假期间,不论时间长短,均不计发结构奖金。
(7)教工个人学习培训规定如下:
①凡学校研究同意个人脱产进修研究生学历等学习培训的,培训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照发,不计发奖金。
②凡未经学校研究同意的个人学习培训,以旷工论处,停发一切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8)教工外借、支教等工作,凡经学校研究同意,属公派性质者,工资福利照发,不计奖金。属个人行为者,外借期间,停发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保留工龄与教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