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丢失图书:
1.凡丢失珍藏书(刊),须由原借书(刊)人写出书面材料,说明遗失经过,以便存档,赔偿按原价的l0——20倍赔偿。
2.一般书刊,85年以前出版的按书刊原价的l0——20倍赔偿;85年以后出版的按书刊原价的5——l0倍赔偿。
3.办理赔偿手续的应交另外的2元手续费(加工费)。
二、超期罚款:
1.超期1——7天0.1元每天,第8天开始0.2元每天。
2.罚款每一册不超出原书价的二倍。
3.老师学生一律同等对待。
三、污损图书:
1.一般书:破、损、污l——5页罚书价的10%——20%。
2.撕、割每1——2页罚款5元,没有上限,并如数赔款复印费、装订费(平装l.O0元,半平装2.5元,精装5元)。
3.污损撕割原版书以上两条规定的处以5倍的罚款。
4.污损条形码(电脑识别码者),每条罚款10.O0元。
四、窃书皮h珲.
1.凡未办借书手续将书刊带出书库、室者一经发现按窃书处理,办法如下:
(1)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交纳罚金l00元。
(3)通报全校。
(4)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按校规校纪规定处理。
(5)必要时报政教处查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窃书处理
(1)盗用他人借书证、卡借书者,
(2)用已挂失的借书证、卡借书者,
(3)“调包”归还图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