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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条规定

2020年05月29日 22:02:45 访问量:978


    老五条规定: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能买卖股票。

    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使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甩。

    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新五条规定:

   1.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2.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于部举办专场舞会。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挪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编辑:白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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