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级模范教师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评,第二学期末(6月份)进行总评,评选名额占教师总数三分之一。
2.评比的方法是:每个教师写出教学经验材料,在教研组进行交流,评选出模范教师名单,由教务处协同教研处复查推荐,经校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3.评选出的校级模范教师,学校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其中成绩特别突出者,学校要于当年9月份向市、省和国家推荐,做为教师节上级机关表彰的人选。
4.在评比中要给青年教师适当指标,使评比有利于培养教学新秀,有利于培养各科教学骨干。
5.模范教师条件:
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②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胜任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能全面完成教学计划,所任班级的学科教学成绩提高显著。
③能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善于寓思想教育于教学过程中,注意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在防止学生成绩分化,转变中差生中成绩显著。
④善于团结同志,积极参加教学研究。老教师还要在培养中青年教师中做出了显著成绩。
⑤进取精神强,在教改中勤于学习,勇于探索,并已取得一定成绩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