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舍维修工程管理,促进学校的校舍保养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校舍维修费的使用范围为:
①学校危房、破漏房及其它破损建筑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
②教学、生活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办学条件的改善;
③学校供水、供电管线网的维修、保养;
④体育活动场地的修建。
单项工程造价在三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包括门窗油漆、维修房舍粉饰等,原则上由学校自理;未房改出售的教工住宅实行“以租养房”,不列入校舍维修计划。
2.校舍维修的立项原则为:
①按“先危后漏”的原则,对危、破房舍的维修、改造优先立项;
②根据当年的工作计划,对确定重点扶持的项目优先立项;
③其他项目将按“先急后缓”的原则立项。
3.申报、制定修建项目的程序和要求
每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改善教育教学环境,由总务处或学校各部门提出维修项目。学校按立项原则和维修费的使用范围,一次性将当年申请安排的维修项目由总务处制定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要求说明立项的理由、修建项目名称、规模、面积、工程概算等,审批后方予安排维修。
4.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
①由上级拨款的专项维修工程,原则上由上级所属单位负责施工。
②维修施工必须严格按审批项目组织实施,按基建程序办理报建及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扩大维修规模。学校自请施工队必须有2—3个施工单位选择,由主管校长同意或总务处领导集体审议施工队的资质,再确定施工单位,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③学校在进行维修施工时,应成立校舍维修工程施工管理小组,负责维修施工的组织、管理及维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总务处派专人落实施工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工程质量、解决施工过程出现的问题,如有改变施工方案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研究解决。
④学校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甜度,虚心学习,努力工作,清正廉洁、遵纪守法。负责基建维修工作的人员要廉洁守法、立场坚定、克己奉公,不能接受施工单位任何送礼、送钱及回扣费,更不能向施工单位索贿,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如有发现送礼、送钱的施工单位一律不采用。
⑤结算由施工单位提供结算书,经工程负责人审核工程费,由结算人员审核结算资料结算金额,再由财务主管和主管校长审批付款。